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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有哪些)

日期:2023-07-01

小编:GYXY_Ade

本文目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保险法中的“仓至仓条款”是什么意思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货物海上运输的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海运“一切险”包含哪些内容呀? 国际贸易海运需要买多少种保险? 出海一定要买保险吗,海上保险怎么样?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保险法中的“仓至仓条款”是什么意思啊?

“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货物海上运输的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海运“一切险”包含哪些内容呀?

包括火灾。

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等;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

上为基本险中条款,当然更包含在一切险中。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吧。

国际贸易海运需要买多少种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主要险别有:

1、基本险(包括以下三种险别,责任大小依次为):平安险;水渍险;

2、附加险(又可为分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特殊附加险,海运货物战争险,罢工险等。

海运货物保险出险后理赔流程是怎么样的?

1、如发现被保险的货物受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保单上注明的货物目的地(港)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申请对货损的检验。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

3、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对受损货物采取应该采取的施救、整理措施,以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扩大。

4、索赔时,应提供下列的索赔单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运输凭证;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报告;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货损、货差证明;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索赔清单。

出海一定要买保险吗,海上保险怎么样?

在国际货物买类业务中,保险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其中业务量最大,沙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 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海运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别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

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 一般货物险中义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特别货物险分为收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两种。

在两类五个险种中,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从中选定一种作为基本险。在此基础上, 如果投保人愿意, 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没有投保基本险的保险合同无效。

(1)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尖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 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选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几已经发生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火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承保上述平安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

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

(3)一切险

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

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散装桐油险

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是专门以散装桐油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海上货物运输险种。它承保散装桐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冷藏货物险

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专门适用于冷藏货物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我国各保险公司开办的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 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为依据的。

具体内容包括: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它们的保险责任分别为一般货物险中的水溃险和一切险加上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6)一般货物险的除外责任

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或费用。

5)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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