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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除外责任有哪些?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收货人向谁提出货损货差的索赔? 在财产保险中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和“水渍险”都指的什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是否承保货物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谢谢? 货运代理运输保险主要险别是什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除外责任有哪些?
基本险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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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收货人向谁提出货损货差的索赔?
作为收货人,在遇到货损货差时,会根据业务特点及造成损失的不同原因,向保险人或承运人提出索赔。
如果收货人是货物买卖合同的直接买方,则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合约的卖方(通常情况下是发货人)提出索赔。
案例: 我国某公司进口2万吨豆粕,CIF价格条款,出口商派船并对货物投保“一切险”(ALL RISKS),买卖合约规定质量以发货地商检报告为准。
货装船后,船方签发清洁提单。
货到卸港,经收货人申请检验,部分货物已发霉,由黄色变成黑色(经检验证明非因浸水原因),其余部分与装船前质量相符。
首先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
收货人通过受让保单后,已取代出口商取得了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利,并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它对保险人具有诉权。
同时,在“一切险”条件下,它负有较少的举证责任。
在要求保险人理赔时,仅需出具清洁提单即可作为货主权利的依据。
保险人要想免责,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去提出抗辨,并举出相关的证据: (1)收货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收货人要求保险人理赔的前提是本身必须具备可保利益。
我国法律对保险利益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可保利益行使解释权。
(2)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船东是否有与发货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上述案例,如果保险人能证明清洁提单是船东明知货物本身有瑕疵却接受发货人的保函后而签发的,则保险人也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3)损失是否由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所导致。
因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当中,保险人承保是一种风险,对必然发生的损害或损失是不会去承保的,货物的 “固有缺陷”就是其中的一种。
所谓“固有缺陷”,是指在预期航次条件下,保险标的自然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它对货物本身所带来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免赔范围。
比如上述案例,豆粕发霉变质就有可能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致,但由于我国的商检报告往往只是说明检验结果,对结果产生的原因却不作进一步的说明,这就加大了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举证难度。
保险人是否免赔,应取决于固有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与不可避免性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这种固有缺陷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是不是一定会给货物造成损失,如果损失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以不发生的,那么这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风险,保险人应该对此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非保险人能举证这种损失是一定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
(4)其他法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关于如何索赔问题。
当海上货物运输出现货损货差时,货主可以依据受让的保单要求保险人理赔,也可以依据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同时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卖方索赔,同时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卖方索赔。
如果保险公司具有合理的拒赔理由,货主去向船方索赔应很方便,大多数情况下,当货主知道货损货差时,船舶仍可能在港口装卸,货主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扣船,以获得有效担保。
根据国际贸易或运输的惯例,发货人将货交给船方,船方收货后会根据所收货物当时的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提单一经签发,船方就有义务按照提单所证明的货物状况将货完好地交给收货人。
有时船方为缩小自己的责任范围,在对货物质量不了解的情况下,在提单上标注“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quality unknown”。
尽管作出如此批注,许多国家法律仍对船方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作了严格的限定。
比如根据英国法律,收货人可以按照衡平法下的“禁止翻供” (estoppel)原则向法院申请禁止船东就该条提单的申明作出抗辩,因为“quality unknown”并不能有效地导致“in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无效。
关于发货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自然,如果买方最终能证明货损确实发生在装船以前,依据买卖合约理所当然可以向卖方索赔。
实际上,这可能不仅仅是一种违约行为,甚至有可能是卖方的故意欺诈,比如说,发货人向船东出具保函要求对有缺陷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等。
上述案例中,有一个对收货人不利的地方在于——买卖合约规定货物质量以出口地的商检报告为准。
一旦卸货地的货物商检报告表明除货损部分外,其余均符合原商检报告中的质量标准,就将为收货人的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除非收货人能够证明,卸货地检验显示豆粕所含水分(或其他成分)偏高,导致货物自然变坏,而发货地检验报告中豆粕所含水分明显偏低,一个专业机构不可能作出如此的报告,因此进一步证明托运人具有欺诈行为。
否则,买方很难告倒卖方。
在财产保险中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和“水渍险”都指的什么?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_^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是否承保货物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谢谢?
根据你说的情况,是在保险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内,有这麽一条,即: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货运代理运输保险主要险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货物保险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2、理赔原因不同货物保险是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才进行的理赔行为。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因为被保人由于其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理赔行为。
3、产品的类型也不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有: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货物保险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扩展资料:货物保险特点: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